明纪释法 | 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

发布日期:2022-04-12    浏览次数:

1.【有关条款】

  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

 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:

  (一)遵守党章党规,坚定理想信念,践行党的宗旨,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;

  (二)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,牢固树立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,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;

  (七)廉洁自律、秉公用权情况;

  ……

  【典型案例】

  王立科,江苏省委原常委、政法委原书记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,王立科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,从未对党忠诚老实,政治上毫无原则,丧失“四个意识”,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,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大搞政治投机、攀附贴靠,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;贪婪妄为,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贿送巨额财物,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,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、贷款办理、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利,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,长期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。

  王立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,被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;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。

  2.【有关条款】

  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

 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,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,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。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、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,一律严肃查处。

  【典型案例】

  陈某某,某省某区委原常委、副区长。2009年10月,陈某某以其姐夫名义购买商铺2套;2011年8月,陈某某获悉某公司即将上市的消息后,通过亲戚符某转账给徐某100万元,用于投资购买该公司股份,并以符某名义与徐某签订委托持股协议,委托徐某代为持股。2014年至2018年,陈某某在填报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时,未向组织如实报告上述情况。2018年5月,陈某某被组织谈话时,仍未如实报告其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。

  陈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,被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;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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